自2007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公告》均实施集团公司(指以生产车辆产品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化管理,各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在网上申报的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集团公司要对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划及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技术进步及产品管理等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要求,企业对于需要保留在《公告》内的车辆产品,要补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参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为使该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要根据车辆的类别分步推进,并按照工作量的多少适时调整工作进度。
汽车公告、摩托车公告统称为机动车公告,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发布没有批准公告的机动车辆不得生产和对外销售,车管部门也不予上牌,机动车辆公告是车辆在车管所上户的唯一依据。公告型号也就是汽车产品型号,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
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公告》内的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未补报《备案表》的、未补做试验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将其保留在《公告》内,视为企业自行撤销处理。已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产品要予以撤销。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规定完成产品的试验工作,将试验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并经中介机构确认试验报告有效。